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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政府采购制度

2003年03月31日 0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一、政府采购机构及其变革

  1、政府采购总署

  1923年意大利成立了政府采购总署,负责采购中央除军火和秘密采购以外的政府采购事项,地方政府也陆续成立了相应的政府采购机构,从而改变了意大利中央政府各部门分散采购的局面。政府采购总署汇总中央各部门的货物的需求后,代表政府各部门向供应商招标采购,国库部在部门收到采购的货物后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供应商。

  为了适应与欧盟有关规定接轨和国家预算改革的需要,同时也由于采购总署采购效率不高,采购货物质量较低等因素,1998年,意大利通过法律形式正式撤消了政府采购总署。

  2、Consip公司

  Consip公司(意为“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是1999年政府根据私法成立(依据公法成立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私法成立的是公司或企业)、国家占有100%股份的公司。2001年意大利正式采用电子手段进行采购,开创了欧盟第一。

  Consip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通过电子手段选定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货物规格及价格等,政府部门在Consip公司限定的供应商及货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并按其规定的货物规格及价格直接自行采购。

  二、政府采购权限

  1、按欧盟规定采购权限和按国内规定采购权限

  二者之间的权限按金额标准划分,根据1997年欧盟第62号政令规定,供货,服务超过20万欧元、国家部门的服务(如国务院、内阁会议)超过13万欧元、公用事业超过40万欧元、通讯方面超过60万欧元、政府部门全年服务及货物累计超过75万欧元、公共工程超过500万欧元限额标准的必须按欧盟的有关规定(在欧盟范围内)采购。

  低于欧盟规定标准的采购比较灵活,既可以按欧盟规定采购,也可以按本国规定(在本国)

  采购。

  2、中央与地方的采购权限

  主要按归属原则划分权限:原意大利政府采购总署只负责采购中央部门除军火和秘密采购以外的事项,地方政府采购机构负责地方政府采购事项。Consip公司成立后,仅限于在中央政府部门范围内采购。

  3、采购主管部门与采购部门的采购权限

  Consip公司成立之前,各部门的采购基本由政府采购总署承担;Consip公司成立后,部分政府采购权限重新回到各部门:各部门通过电子手段按Consip公司规定的货物品种及价格,选择自己所需的货物,即各部门具有较大的选择余地。

  三、政府采购形式

  意大利政府采购形式有:公开招标采购、两阶段招标采购、小范围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快速采购。其中,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公开程序,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⑴发布招标公告。政府采购实体应在所在国或欧盟的官方公报上刊登招标通告。也可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表一个摘要,如果某公司对投标感兴趣,则再另外购买详细标书。官方公告可在官方授权的书店中买到,也有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寄送的。

  ⑵公开招标形式。公开招标可以分为:公开竞价和秘密竞价。

  ①公开竞价是指先任意选定一公司,由该公司对招标的货物或劳务确定一个价格,其余公司再针对这一定价提出自己所能接受的定价——至少低于原价格的5%,直至所有公司均没有异议时,便选出了供应商。公开竞价选出供应商后,应进行公证。有时为了选择更好的方案,可以对中标前3名进行议标,由3个公司共同完成。

  ②秘密竞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者相互之间报价不透明。秘密竞价方式之一是,投标者报价秘密,竞价方式也秘密;方式之二是,招标者先确定一个基础价,投标者根据该价秘密提出自己所能接受的报价。

  在以上公开招标中,如果任何一家公司有异议(如认为程序不公或评标不公等),均可以上告欧盟法院。

  2、其他采购形式。

  其他采购形式一般是由公开招标演变来的,作为公开招标的有限的补充。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⑴两阶段招标采购。对某工程或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分别进行招标。两个阶段可以由同一个公司中标,也可以由不同的公司分别中标。

  ⑵小范围招标采购。有些货物采购的供应商可能较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一般可以采取小范围的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此种采购的工作程序是:首先对拟采购的事项发布公告,其次由一个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预选,最后由另一个委员会对所选供应商的投标进行具体评审,以选出中标供应商。

  ⑶谈判采购。谈判采购是指事先不通过公告程序,直接邀请2-3家供应商通过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此种采购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公开招标无合格标,或无人应标(或因技术、艺术和专利保护原因,只有一家供应商,且无其他替代产品可供选择);二是选中一家供应商后,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另外再增加一家供应商,采购主体可以和已中标供应商共同与其他企业谈判,增选其他企业;三是在两阶段招标采购中,确定设计阶段中标企业后,为了节省时间,采购主体可以和该企业谈判,看其是否能符合实施阶段的标的条件;四是招标后,事先可能没有预计到有些配套设施和服务,此时,只要中标补充不超过原招标价值的50%,可以采取单个谈判方式。

  ⑷快速招标采购。紧急情况下(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在以上采购形式之外,采取不规范的招标采购,以达到快速采购的目的。

  四、供应商的投标资格

  只有在有关部门登记表上登记或注册的公司,并有至少3家从事该行业工作的历史方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

  作为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首先需要介绍自己(欧盟规定的9种语言之一),以表明本公司的素质及实力,包括:①公司在过去业务中曾中标的项目、金额,最好有用户出具的证书,以证明自己工作的情况;②出具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的资产证明;③对资金状况、使用的设备等进行介绍;④招标担保、履约保证金。

  此外,属于欧盟成员国的企业还要提供有关证明。

  值得说明的是:确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时,价格并非是唯一标准,事情上,公司的信誉、服务质量及网点等均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此外,对完全具备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并非每次招标均被邀请,如根据欧盟规定,在微型项目上(一般在5万欧元以下),政府采购主体可采取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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