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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政府采购制度

2001年10月30日 0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欧洲联盟是一个立足相互开放、相互依存、相互保护和相互扶持的国际区域市场。它最终目标是,通过关税同盟、政治同盟,实现西欧各国的经济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

  政府采购市场的相互开放也是其努力方向之一,因此,在世界各类国际经济组织中,欧盟最早开始着手消除区域内的有关政府采购障碍。

  当1971年开始,当时的欧共体相继通过了两个有关政府采购在共同体内公开招标的法律,即“公共工程采购指令”和“公共部门货物采购的指令”。这个立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度规范统一的采购制度和程序,为各成员国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公开平等竞争机会,实现政府采购市场内部自由化;同时,公开招标有助于成员国公共部门资金的使用得到监督和节约,从而达到降低政府部门开支、近而减低国内税赋的目的。

  该指令规定,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公共组织,以及政府投资占50%以上的公共项目,当其采购的商品、劳务的金额超过20万欧洲货币单位、建设工程(包括设计、装修)合同金额超过500万欧洲货币单位,应按照该法所规定的程序,使用公开的、竞争的采购程序。

  该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如下:1、发布信息。各成员国把该年度中公共部门较大金额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信息,在年初或上一年度,发布在欧盟主办的《欧盟日报》副刊或其它专业刊物上,供其它成员国对其政府采购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2、招标公告。当采购合同金额达到该法所法规定的标准时,应在欧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成员国应在采购项目开始之前的一定时间内,在欧盟规定的刊物上发出招标公告。3、通过竞争授予合同。依该法所进行的政府采购不得对其它成员国企业有任何歧视,即在投标、评标、授予合同时对国内企业和别国企业应使用同一标准。

  欧盟的有关政府部门采购的法令具有约束性。该法规定,如果成员国内已有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或法规,其规定与欧盟的规定有矛盾,成员国应在一定期限内对本国法律或规定进行调整,使之趋向一致。另外,欧盟成员国政府、各类组织、企业以及个人都有权就政府采购的争议或纠纷问题向欧洲法庭或本国的司法部门提出诉讼,如果被判违法,司法部门将按采购商品、服务或工程金额的10— 15%处以罚款,并终止合同。罚款收入上缴欧盟委员会。

  由于该法条文比较严谨,又有一段实践经验,因此,关贸总协定起草《政府采购协议》主要借鉴了这一法律。

  作为世贸组织成员,欧盟加入了上述协议。因此,欧盟成员国现在原则上执行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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