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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11月05日 14:40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打印

京财采购[2006]141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我们开发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管理系统,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即以政府采购计划、立项申报审批的网上申报,替代目前手工填报的工作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网上申报系统的基本情况

  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分为项目采购和协议采购两种。项目采购是指各预算单位在市采购办办理采购立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采购管理系统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审批等内容。

  二、政府采购项目网上申报系统的工作程序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管理网上申报系统的工作程序分为核对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立项申报三部分。

  (一)政府采购预算核对程序是指预算单位对财政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在本系统中进行核对的过程,通过核对保证网上数据与财政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数据相一致。

  (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程序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是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细化过程,也是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在编制计划时一项采购预算可分解为多个采购计划。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

  1、针对一项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2、对于一项政府采购预算中包含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和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我市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比例达到50%(含50%)的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实施,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比例未达到50%(不含50%)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对于特殊项目需将一项采购预算中通用类和专用类分别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必须进行分列,以便为采购立项做好基础工作。

  3、对于一项政府采购预算中包含项目采购和协议采购的,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对属于协议采购的项目应按协议供货的相关要求填报,以便市采购办进行调整。

  按照工作程序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后,报经一级主管单位审核,审核批准后报报市采购办审核。对采购计划中未按有关规定编报的,市采购办将写明理由予以退回进行修改。经市采购办审核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将放入政府采购网上审批系统中,各预算单位可以对本单位的采购计划进行查询。

  (三)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申报程序是指各预算单位根据市采购办审核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项目立项申请。预算单位在登录本系统后,选择采购计划项目,填写“政府采购立项表”相关内容,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采购办进行审批。对于填列项目不完整、委托代理机构不准确等立项申请,市采购办将退回申报单位补充修改,经批准的采购立项信息将及时反馈到有关预算单位和相关代理机构进行实施。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管理系统是市本级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迈出的第一步,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完善和不可预见的问题。希望各单位在执行中积极配合,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及时向市财政局采购办反馈。

  联系人:周光辉、陈建、张立新、沈宏、蔡博燕

  联系电话:68430031、68430034、88549374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