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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8名评标专家为特定企业打高分被罚

2024年01月12日 09:08 来源:中国招标杂志打印

  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评标专家、代理机构、黄牛掮客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四批)的通知》,对9起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代理机构、黄牛掮客进行处罚。其中,8名评标专家因为特定投标企业打高分并收取好处费被永久除名,并处罚款。

  第四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串通投标(4起)、未依法公正履职(4起)、充当“掮客”受贿(1起)。
  第一类:串通投标
  案例1:叶某水、袁某、曹某红、翟某城、虞某君等5名“黄牛”组织企业串通投标案
  案例要点:2020年5月,在九江市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坡安置房项目招标中,叶某水、袁某、曹某红、翟某城、虞某君等5人分别组织数量不等的企业参与投标,涉嫌串通投标,涉及金额人民币27?802.96万元。2022年11月,经调查核实,该5人组织企业串通投标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3年5月,九江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依法判处叶某水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撤销前罪(2022年1月,叶某水因犯串通投标罪已被柴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的缓刑部分,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2万元;以串通投标罪依法判处袁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曹某红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翟某城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虞某君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叶某水、袁某、曹某红、翟某城、虞某君等5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154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案例2:江西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串通投标案
  案件要点:2023年8月,贵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问题线索,反映江西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市某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参与贵溪市某中学扩建工程项目的投标中,涉嫌串通投标,涉及金额人民币2894.44万元。2023年9月,经鹰潭市贵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该4家企业串通投标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3年9月,鹰潭市贵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永安市某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6.0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处人民币1.82万元罚款;对江西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各处人民币14.47万元罚款,对该3家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人民币0.72万元罚款。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依法不予批准江西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依据永安市某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进赣信息登记时提交的《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承诺条款,依法暂停其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整改完成后,恢复进赣信息登记服务,并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案例3:余某、汪某成、刘某先等18名“黄牛”借用企业资质串通投标案
  案例要点:2021年11月,余某、汪某成、刘某先等18人借用企业资质参与上饶市某县公共卫生应急提升改造项目(某县第三人民医院建设项目)的投标,涉嫌串通投标,涉及金额人民币15?942.94万元。2023年3月,经某县公安局、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调查核实,余某、汪某成、刘某先等18人借用企业资质串通投标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3年4月,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借用企业资质投标的余某、汪某成、刘某先等18人分别处数额不等罚款,累计处罚金额人民币955万元;涉嫌出借资质的企业正依法依规处理中。 
  案例4:刘某梅、邱某剑、余某辉等3名“黄牛”组织企业串通投标案
  案例要点:2022年3月,在吉安市某县小学建设项目招标中,刘某梅、邱某剑等人组织18家公司参与投标,涉嫌串通投标,涉及金额人民币6924.79万元;2022年4月,在吉安市某县环城西路某段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邱某剑、余某辉等人组织56家公司参与投标,涉嫌串通投标,涉及金额人民币6107.55万元。2022年10月,经调查核实,刘某梅、邱某剑、余某辉等人串通投标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3年7月,吉安市某县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依法判处邱某剑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刘某梅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余某辉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此外,参与串通投标的企业正依法依规处理中。
  第二类:未依法公正履职 
  案例1:评标专家邓某飞、王某华等4人未依法公正履职案
  案例要点:2023年3月,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问题线索,反映2021年6月在南昌市某市民中心建设项目招标中,邓某飞(所在单位:江西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王某华(所在单位:江西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1(所在单位:江西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王某2(所在单位:江西省某设计院有限公司)等4名评标专家受他人请托为特定投标企业打高分并收取好处费。2023年7月,经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评标专家邓某飞、王某华、王某1、王某2等4人违法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3年8月,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取消邓某飞、王某华、王某1、王某2等4人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各处人民币2.9万元罚款,依法没收该4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
  案例2:评标专家石某虎、吴某等4人未依法公正履职案
  案例要点:2023年3月,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问题线索,反映2021年12月在南昌市新建某项目监理招标中,石某虎(所在单位:江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所在单位:江西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万某(所在单位: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某平(所在单位:江西某技术学院)等4名评标专家受他人请托为特定投标企业打高分并收取好处费。2023年7月,经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评标专家石某虎、吴某、万某、邓某平等4人违法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3年8月,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取消石某虎、吴某、万某、邓某平等4人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各处人民币2.9万元罚款,依法没收该4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49万元。
  案例3:评标专家付某友、黄某、罗某红、胡某华等11人未依法公正履职案
  案例要点:2023年6月,付某友(所在单位:抚州市某管理中心)、黄某(所在单位:抚州某水务有限公司)、罗某红(所在单位:某理工大学)、胡某华(所在单位:某理工大学)等4名专家,在参加某理工大学某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标段)评标过程中,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评审投标文件,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造成该项目开评标活动暂停。
  2023年7月,胡某凤(所在单位:某集团有限公司)、颜某(所在单位:吉安市某规划设计院)、杨某(所在单位:南昌市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汪某敏(所在单位: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某平(所在单位:某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梁某丰(所在单位:某理工大学)、柴某军(所在单位:某理工大学)等7名专家,在某理工大学某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标段)第二次开评标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
  处理结果:经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付某友等11名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行为属实。2023年11月,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禁止付某友在12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禁止黄某、罗某红、胡某华等3名评标专家在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禁止胡某凤、颜某、杨某、汪某敏、何某平、梁某丰、柴某军等7名评标专家在3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案例4:评标专家辛某生、徐某龙等5人未依法公正履职案
  案例要点:2023年10月,辛某生(所在单位:万载县某建设工程公司)、徐某龙(所在单位:万载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某斌(所在单位:吉安市某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刘某水(所在单位:吉安市某服务中心)、赵某招(所在单位:江西省某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5名评标专家,在参加万载县某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务前社区评标过程中,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评审投标文件,将不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候选人。2023年11月,经万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该5名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3年11月,万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禁止辛某生、徐某龙、罗某斌、刘某水、赵某招等5名评标专家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三类:充当“掮客”受贿  
  案例1:招标办工作人员杨某、习某敏及国有企业招投标工作管理人员王某军利用职务之便充当“掮客”受贿案
  案例要点:2023年2月,经新余市某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某招标办负责人杨某、习某敏及新余市某国有企业招投标工作管理人员王某军(其为新余市某局下属单位事业编工勤人员,长期借用在该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在工程项目投标活动中提供方便,帮助企业谋取中标并收取好处费,此外,杨某和王某军还违规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并非法获利。
  处理结果:2023年8月,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杨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8.5万元,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王某军开除公职处分,并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7.5万元,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23年4月,新余市某区纪委监委给予习某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3年10月,新余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习某敏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92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