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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22项信息应在交易平台公开

2023年11月27日 08:22 来源:中国招标打印

  日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印发了《上海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了项目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27大类122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要素)、时限、主体、渠道和载体等。

  据了解,上海市履行公共资源配置领域职责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目录。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全面、准确、及时地将本目录涉及的相关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
  《目录》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流程中的10项信息应由各公开主体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及相关分平台门户网站,上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其中,审批核准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等7项信息及时公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采购流程中的16项信息应由各公开主体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及相关分平台门户网站,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主动公开。其中,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等7项信息及时公开,公开时限遵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2项信息,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采购文件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信息更正公告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公开;中标、成交结果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自其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