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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省直单位印刷业务实行协议(定点)供货办法的通知

2013年11月25日 16:54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打印

粤财采购〔2008〕5号

关于省直单位印刷业务实行协议(定点)供货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小额印刷业务政府采购事项,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2008年度-2009年度省直单位的小额印刷业务将继续实行协议(定点)供货办法。省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完成协议(定点)供货资格招标工作,现将执行协议(定点)供货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定点)供货的适用范围。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单次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办公用品类印刷业务、票证类印刷业务、出版物类印刷业务,实行协议(定点)印刷供货办法。省直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非协议(定点)供货商处采购印刷业务。

  办有印刷厂的省直单位,可在自办印刷厂印刷,也可以选择协议(定点)供货商印刷。属于具有保密性等特殊要求的印刷业务,可直接选择单位所办印刷厂或选择有保密资质的协议(定点)供货商承担印刷业务。

  二、协议(定点)供货有效期限。本次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印刷业务实行协议(定点)供货有效期限自2008年4月起至2009年12月底止。中标的协议(定点)供应商在此期间,将按投标承诺,向省直各单位提供印刷业务及服务。

  三、协议(定点)供货采购方式。省直各单位在执行印刷业务协议(定点)供货采购办法时,可以通过货比三家的方式选择协议(定点)供货商,也可以直接确定某一协议(定点)供货商承担印刷业务,还可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电子采购网上进行网上竞价,以及超出协议供货商范围进行电子反拍。

  四、印刷业务的采购,每季度不得超过三次。省直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印刷业务执行协议(定点)供货办法的监督管理,防止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五、付款方式。省直各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货款。货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权益保护。省直各单位要依据协议(定点)供货项目规定的服务条件,监督协议(定点)供货商履行投标承诺和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定点)供货商提出超越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

  七、违规处理。实行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货办法是加强省直单位经常性、零星小额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的有效方式,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小额印刷业务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地开展协议(定点)供货检查。对于擅自采购非协议(定点)供货商提供的印刷业务的单位,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印刷业务类协议(定点)供货商名单、营业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协议(定点)供货商投标报价详见附件,协议(定点)供货商投标报价表因篇幅较大,不随同本文发布,具体详见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www.gdgpo.gov.cn)。

  附件:1.省直单位2008年度-2009年度印刷业务协议(定点)供货商一览表(略)

  2.省直单位2008年度-2009年度印刷业务协议(定点)供货商投标报价表(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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