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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7年09月26日 11:16 来源:打印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4 【文  号】 卫办规财发[2007]138号
【颁布日期】 2007-07-24 【条法类别】 5099
【实施日期】 2007-07-24 【法规层次】 其他部委文件
【时 效 性】 有效 【二 维 码】

卫办规财发[2007]138号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7]13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指导各地做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指导》。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偏远、民族、边境、贫困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引导各地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健全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第三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配置由省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村卫生室功能

  第五条 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三、建设原则

  第六条 一个行政村只建设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原则上不支持建设卫生室。各地可因地制宜,邻近行政村共建一所村卫生室。

  第七条 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根据本指导意见,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符合安排范围内的部分行政村卫生室,其中优先安排尚无医疗点的行政村村卫生室建设。

  四、安排范围

  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少数偏远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以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的行政村卫生室建设。

  五、房屋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条 房屋建设标准:每所村卫生室按不超过60平方米建设,不设病床。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下表选择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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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筑要求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十三条 按诊断、治疗和储药功能分开设置。

  第十四条 房屋建设应考虑满足耐久、防火、抗震、建筑节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