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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费转嫁给中标人

2022年08月12日 10: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打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日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其中,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方面,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进一步精简投标文件内容,提高评标质量,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企业。开展“评定分离”制度改革试点,推进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广泛应用。
  获得盟市及以上有关部门荣誉的企业在招标投标中可以适当加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设置企业规模、初始业绩以及其他不公平限制条件。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标,可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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