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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调整集采目录

2021年09月28日 09:0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本报讯 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作出调整,并要求各市(地)、县(市)最迟于2022年1月1日前,在保证全省集中采购目录统一的前提下,将本地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调整到位,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同步实施。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该省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各市(地)、县(市)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自行确定,原则上各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应统一。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提倡通过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等方式采购;市(地)、县(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大于等于30万元,工程项目(品目)应大于等于6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品目)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省本级为大于等于400万元,市(地)、县(市)级应大于等于200万元。全省大于等于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品目),采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实施。

(黑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