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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立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责任制

2020年07月20日 08:32 来源:打印

  为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天津市财政局结合该市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的有关要求,日前印发了《关于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能够全面、客观反映出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也为政府采购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压实统计编报工作责任,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业务培训,狠抓工作落实。严格按照信息统计工作有关要求做好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准确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系统各项统计指标的内涵、编报方法以及口径变化,确保本部门、本地区数据统计和汇总内容准确完整、不重不漏、报送及时、真实可靠,严禁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
  
  《通知》强调,各单位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政策体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一是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负责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加强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推送建立责任体系,努力形成自上而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加强对下属预算单位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是各单位班子成员中分管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负责同志对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领域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组织分管领域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健全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分管领域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统计调查全过程。
  
  三是各单位从事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要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制造业到的,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通知》要求,各单位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邹忌、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猿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各单位统计机构依法对下属预算单位数据真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表处分条例》《中国冲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