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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府采购支持应向“四化”中小企业倾斜

2019年10月31日 09: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打印

  从内蒙古人大网站获悉,2019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同时,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值得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重点关注的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信用等为主要担保品的担保融资。政府采购主体和大型企业确因结算方式需要等原因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的,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
  
  另外,《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取预算预留、简化程序、评审优惠等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并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中小企业倾斜。采购方采取中小企业自我申明企业类型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类型证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住所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