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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当用好“ISO三大体系”认证

2021年09月07日 10:1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钟志君
近日,某市A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小吴遇到一件烦心事,该市教育局采购一批激光投影仪,采购人要求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具备ISO三大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具备ISO三大体系认证的,加3分,满分为6分。小吴担心新成立企业暂时无法获得这三项认证,且办理上述证书需要一定的费用,这会增加小微企业的负担,可能构成对中小微企业的歧视,容易招致质疑投诉。同时,这也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相悖。
那么,小吴的担心是否是多虑呢?
ISO三大体系认证带来的投标负担
ISO三大体系是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ISO45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总称,其相关认证是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七条也有明文规定,即“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ISO三大体系认证是国际上使用较广的管理标准,企业取得这种认证证书,即证明自身管理体系达到了国际标准,企业形象也瞬间“高大上”,而且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也将此证书作为加分项,这确实既有“面子”又有“里子”。“我们希望在投标时能得到加分,所以就算有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地方,我们也要想办法搞到认证。”有投标代表这样说。
有的企业获取ISO三大体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得到加分的优势,而未真正将其落到实处。企业为了获得眼前的投标活动的“几分”利益,在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实践中,大多忽略了后期的基础管理和自我提升等方面的工作。有些企业在获得认证后,不再继续巩固ISO三大体系所要求的的内容,也未持续总结经验、制定管理提升和改进的措施。
更有甚者,只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把ISO三大体系的证书拿出去展示一番,享受完加分优势之后,就将其锁在文件柜里,不再提及。
因此,社会上出现了批评ISO三大体系的声音,认为它是毫无意义的“花拳绣腿”,它未能给每个不同行业性质的企业提供特定的专属解决方案,认证的标准看似高大上,实则空洞不贴切实际,徒让企业浪费人力、财力、物力。
笔者认为,企业进行ISO三大体系认证,应该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基础,从企业的发展愿景出发,让“ISO三大体系”真正起到促进企业向好发展的作用,而不仅仅是用于招投标。
过分强调ISO三大体系认证倒逼供应商造假
2020年南方某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针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涉及ISO三大体系相关认证。
企业通过正常渠道申请ISO三大体系认证确实不太容易,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尽快取得认证,会通过所谓的“办证中介”帮忙,“某宝”办理ISO三大体系认证的中介非常多,鱼龙混杂,真假难辨。据“某宝”中介介绍,生产厂家办理ISO三大体系认证的条件较为严苛,经销商、贸易商办理该证书却非常简单,只要求企业提供员工社保、公司场所证明即可,ISO三大体系申报国家认证的时间在一个月左右,一次性费用为1万余元,以后每个年度的审核费用为4000元,另外,还需要承担办证中介派来企业现场辅导、审核的人员差旅费,花了钱就能拿证。笔者认为,这样办下来的证书,对于产品经销商的意义在于能在招投标活动中获得加分优势。如果是小微企业办理这些认证,确实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负担,也未对小微企业的经营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
“这些证书每年都要复核审查,还要花钱续费,否则证书就作废,对于企业的作用似乎只有在招投标和对外宣传时有点用处。”很多企业代表道出了心声。到底要不要继续进行认证?继续认证,需要一笔费用;不继续认证,又恐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劣势。于是,有的企业动起了歪脑筋,不惜冒着违法违规的风险,采用PS等手段伪造假证,或者冒用他人公司证书。
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适当降低小微企业ISO三大体系认证的费用,比如可采取“认证一次,三年有效”,“驾照式”的年度积分考核和认证模式,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设置该证书加分时,不应超过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分值。
用好ISO三大体系认证的四点建议
回到开篇所述案例,笔者认为在招标采购实践中,第一,ISO三大体系认证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获得ISO三大体系认证,可以促进企业的规范良性发展,采购人认为通过ISO三大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以较好地证明其生产经营的规范性,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的优越性,履约能力也更有保障,这种观点无可厚非,但是ISO三大体系不属于强制认证,不得作为供应商的必要资格条件,可以作为加分条件使用,放在商务分里,同时还应考虑到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等因素。
第二,评审专家应在评审环节注意区分证书的真伪。ISO三大体系认证证书可通过“中国认可认证信息网”进行查询。若能查到相关认证信息,则可判定证书为真;若查不到,也不一定是假证,有可能是已通过认证审核,正处于制证过程,此时则需要供应商出具认证机关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三,采购人应谨慎使用“ISO三大体系”认证加分。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或者投标人具备上述三项认证,也可以同时要求投标人和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商同时具备ISO三大体系认证,加分不宜超过3分,以此体现生产厂家及其产品的质量、环保和员工职业健康,促进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落地。与此同时,也应考虑采购品目的不同,比如,采购品目属于通用类的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产品的技术和服务标准统一且透明,投标人为经销商的,因为众多通用类产品的经销商为小微个体工商户,小微个体工商户几乎都未办理ISO三大体系认证,不宜采用三体系认证加分,可要求投标人所投通用类产品的生产厂家具备ISO三大体系认证,并适当加分。
第四,ISO三大体系加分不应超过小微企业价格优惠分数。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为例,其规定业绩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分值的。借鉴该规定,笔者认为,ISO三大体系认证加分也不应超过小微企业的优惠分值。《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实践中,每个采购项目中规定的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折扣不一,价格分值权重从10%至60%不等,应该具体项目具体分析。经测算,按照小微企业享受10%的价格优惠折扣、价格权重为60%计算,其分数优势是5分左右。加3分并未超过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分数,这样并不构成对小微企业的差别歧视待遇。本案中,价格权重为30%,小微企业享受10%的价格优惠折扣,其分数优势为2.5分左右,本案中三证累计加6分,已超过了本次采购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分数。笔者认为,这构成了对尚未取得ISO三大体系认证的小微企业差别歧视待遇。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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