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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合一的路径选择仍未形成共识

2020年09月08日 08:5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黄民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简称“两法”)并存并行的局面,形成了程序正当的交搭互动体。基于两法的调整范畴有交叉重叠和不明晰之处,行政相对人救济权行使规定不甚一致,将同一招标投标行为置于不同法律框架下,形成规制过度,监管成本和行政成本增加等问题,关于两法的协调、衔接与融合乃至于合一的声音不绝于耳。

  两法合一的法律基础:法源相同

  法律的进步从来都是与学术争鸣与讨论分不开的,学界的理论研究有助于立法理念的提升和立法技术的提高,对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未来走向、总体方案、具体举措以及其法律关系调整等等有启发意义。两法的协调、衔接与融合乃至于合一的讨论、争鸣的真正价值在于我国需要一部怎样的法律来规制政府采购行为,如果这个目标问题解决了,这场争鸣是有意义的,这些讨论是必要的,有价值的。即对某一部法律其存在的价值和方向作出科学、合乎时宜的判断和结论,这是立法、修法和废止法律的出发点和核心问题。从两法并存并行到两法的协调、衔接与融合的提出,乃至于合一的主张,都是对我国经济建设和政府采购实践的一种回应。

  笔者认为,两法同根同源,从立法溯源层面观瞻,两法有相同的法源内涵,一脉相承,都是行为规制法,采取行为规制范式。

  两法合一的现实基础:时代要求

  “法与时转则治”。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初期,亟需按照国际惯例,借鉴域外立法经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建设项目实施者,加强对引进外资管理,采取临时性、应急性立法。但时至今日,招标投标制度原有的框架与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变革与形势发展要求。

  “两法合一”的路径选择未实现意见统一

  笔者认为,“两法合一”是未来的趋势,但“两法合一”的路径选择是一个复杂和具有挑战性的话题,目前尚未形成共识,如何改革,仍是众说纷纭。深层症结在于实践和理论储备还不足以支撑“两法合一”。笔者认为,首先,应在法理上减少“两法合一”认识上的误区;其次,厘清两法在政府采购实务中的“咬合”“重叠”之处;最后,要明确“两法合一”的“合一之道”,很关键的一点是要实现从程序赋权到实体赋权的转变。

  此外,“两法合一”的制定工作还要注意和国际接轨,找出“两法”同国际惯例相冲突的地方加以阐释或修正,以符合国际惯例要求。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从解决实务中突出的问题着手,进行顶层设计,从而更好地实现“两法合一”的愿景。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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