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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出台对政府采购的影响

2020年07月28日 08:5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梁宏梅

近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与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的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支付行为规范、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做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是落实《条例》的重要领域,作为采购活动中款项支付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基于《条例》的实施,会迎来一些崭新的机遇,获得一些额外收益,同时也不可避免遇到一些全新的挑战、困难和阻力,需要多方支持,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实、落细、落地。

《条例》实施给采购人带来新机遇、新利益

有利于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投标热情,采购人将拥有更多的选择权。《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仅体现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更进一步完善了对中小企业正常履约收款的权益保障机制,弥补了相关制度的空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作为“弱势”一方,不再会受到压款、欠款、坏账的困扰,而且非现金回款也能通过质押等方式及时变现,能够很好地保证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进而有效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经营成本,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由此,中小企业会更有信心、更加积极地参与政府采购,进而在实质上扩大采购人可选择的供应商范围,有利于更好发挥市场作用、提升采购质效。

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借名”投标现象,更好地保障采购项目的质量与效率。在标的性能要求高、预算金额比较大的一些采购项目中,部分中小企业会选择“借名”投标,也就是请一家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出面投标,中标后则由中小企业承办所有履约事宜,以此获取利润。这种做法有一个很大的弊端,即实际履约人与投标人错位,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履约纠纷,会大幅增加采购人的时间、精力和资源耗费,甚至影响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条例》出台后,中小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的优势更加明显,且中标(成交)后的相关保障程度更高,将一定程度上打消部分中小企业“借名”的念头,让投标人和履约人名副其实,进而增加履约保障系数,降低采购人的风险隐患和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采购各环节操作,更好地体现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履约付款是采购人主体责任之一,在以往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不按约定验收、不按时足额付款的情形并不鲜见,而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基于成本、损失等多种原因,通常会采取等待、退让等方案,采购人主体责任打了折扣。《条例》的出台实施,要求采购人必须将付款作为一项前置因素,纳入采购各个环节进行充分考量,在需求制定、采购文件制作、合同条款设定等各类操作中,明晰规则、细化流程,铲除了利用所谓的“惯例”“潜规则”捞取好处的通道,堵住了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的心和口,斩断了意图通过拖延、施压树立权威或者换取非正常利益的路子,从法律的高度确保了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地。

《条例》实施给采购人带来新挑战、新要求

对付款期限的要求变高,需要采购人加强法律风险风范。《条例》对于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做了两个时间界定:一是通常情况下不超过30日,二是合同另有约定不超过60日;同时就三种情形明确了起算时间,分别是交付之日、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以往,对于付款期限,采购人的常用做法是与供应商在合同中做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时则可能基于各种原因进行调整,超过30日甚至60日付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条例》从法规层面对付款期限做出强制性规定,毫无疑问,这将改变采购人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现状,一旦采购人无故逾期支付,就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和风险,同时还可能受到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的限制,造成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因此,采购人必须全面强化法治意识,从根本上转变思维定式、改变行为习惯,严防法律风险。

对支付条件的约束变强,需要采购人调整采购资源配置。《条例》首先强调“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随后,以“七个约定”强化对支付合理性的界定:一是约定超过30日的付款期限;二是约定按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特定的结算方式;三是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四是约定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五是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六是约定保证金核实和结算要求;七是约定逾期支付利率。因此,采购人要确保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留足时间、空间,避免出现违约情形,就必须打破现有采购资源配置框架,重新进行整合、分配,有针对性地向两端倾斜,加大需求分析和合同拟定、合同执行等环节的投入。

对信息公开的规定变多,需要采购人强化自身信用管理。《条例》以“主动”和“被动”两种方式,严格规定了采购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的公开公示要求。“主动”方面,要求采购人在每年3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而且这种公开没有任何金额限制,只要有合同、只要有逾期,就要公开,要求之高显而易见;“被动”方面又包含两种形式,一是由受理投诉部门依法依规将情节严重的非及时支付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是由新闻媒体依法加强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行政力量和舆论力量双管齐下,力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一直以来大多站在信用奖惩管理者阵营的政府采购人,必须及时转换定位,以平等信用主体的身份与中小企业往来,并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强信用管理,防范信用和声誉风险。

对采购人贯彻执行《条例》的几点建议

加强调查分析,确保采购立项准备充分。采购人应根据自身实际、项目特点,对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就项目所需的保证金、检验或验收要求、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结合调查情况制作详实的采购需求;必要时,逐条、逐项列出合同关键内容,避免在制作采购文件时疏忽、遗漏或出错,进而造成后续工作中的被动局面。

严密合同文本,确保相关依据精细严谨。对标《条例》中的“七个约定”,对于能以合同条款约定的事项,在与中小企业平等、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尽可能在合同中做出明确文字表述;同时,要结合采购需求,参照市场调查信息,采取“假设违约”的方法,用明晰、完整、严谨的方式和语言,就可能引发风险、矛盾、争议的内容做出详细规定,避免歧义,降低风险隐患,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每个环节、每项操作都有据可依且无空可钻,做到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兼顾。

严格履约管理,确保权利义务落实到位。对于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权利,要心中有数、合理利用,把握好“甲方”应有的主动权,确保项目实施质效。对于合同约定的采购人义务,要不折不扣、逐条逐款一一落实;对于复杂的项目合同,制定责任清单,列明每一时间节点需完成的具体事项,并实行“清零销账”,完成一项划记一项,并适时提醒“乙方”相关进度和要求,避免漏项、延迟、逾期,顺畅履约程序,提高履约效率,最终实现与供应商的双赢。

(原标题:采购人面临新机遇和新挑战)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