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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5问 专家的5答

2019年08月29日 10: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打印

  在8月22日由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的第二期全国政府采购供应商高级研修班的问答环节,学员争先恐后的向授课老师,我国资深招标专家、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提问,现选取出5个典型问题,共飨读者。
  
  问: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是免费的,按某招标文件相关要求,需要体现在分项报价表里,这一项可以填写“0”元吗?
  
  曹石林:一般招标文件都会规定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合同条件合理报价。投标报价既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也不得超过项目设置的最高限价;提供价格构成明细,即分项报价明细表时,投标供应商不得 “免费”或“赠与”,也不得进行“零”报价。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提出,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所以,供应商在分项报价表里,这一项填写“0”元涉嫌违法。
  
  问: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有时通过看投标报价,就能感觉到几家投标供应商之间有围标、串标的嫌疑,但苦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究竟如何才能准确判断出投标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况?
  
  曹石林:串通投标属于法定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足球竞彩网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几种情形,即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问:某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A供应商中标,中标后A供应商将项目中涉及的部分家具采购分包给B供应商,B供应商又分包给了C供应商,C供应商供货安装之后,时间过去了半年,B供应商迟迟不付款,并称自己也没有收到A供应商的项目款,而A供应商称因为采购单位还未支付款项。由于事先合同中并未约定资金支付事项,为此C公司很苦恼。采购项目分包应注意哪些事项?项目分包之后,能否再一次进行分包?
  
  曹石林:《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87号令第三十五条作出更为细化的要求,即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且不得再次分包。
  
  因此,上述案例中,B公司再次分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投标供应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文件关于分包的规定,避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例如,分包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分包的金额是多少、对第三人的资质有哪些要求以及分包项目资金如何支付等。
  
  问:A供应商买了招标文件,后来因为种种因素最终没参与项目投标,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之后,A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请问A公司可以对中标结果进行质疑吗?
  
  曹石林:《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提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购买了招标文件,而没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可以质疑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但是不可以质疑采购结果。因为该供应商都没有参与投标,项目的采购结果又怎么会损害到其合法权益。
  
  问: 一个公开招标的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5家供应商前来投标,A、B两家为经销商,按规定都提交了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B同时还提交了其所代理的、家具生产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A、B两家企业是否是小微企业,如何认定?
  
  曹石林:供应商想要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和优惠,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即《中小企业声明函》:一是本身是中小企业;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在上述案例中,作为投标人中的5家投标供应商,只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B供应商,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且按要求提供了证明材料,故可按招标文件被认定为小微企业,从而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优惠。(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