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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收费不能任意为之

2019年05月24日 09:0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程晓述 

  近日,一供应商来某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称其中标了一个约2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前往代理公司办理中标通知书领取手续时,对方告知要缴付4.8万元的代理费用。供应商一时反应不过来,费用怎么会如此之高?但代理公司态度强硬且很坚持。 

  那么,这“天价”代理费的构成是什么?该代理公司称,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代理费,按100万元以下1.5%计费,应收2.8万元;专家评审费,该项目因质疑组织了二次评审,按每人每次1800元计,5人×1800元×2=18000元;场地费,二次开标共花费约2000 元。 

  由此,便引发出一个代理机构收费是否“有法可依”,能否“ 有法必依”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代理费用如何收取、向谁收取已得到明确,同时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但是,具体的收费标准是什么?《代理机构暂行办法》并没有回答,其他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 

  当然,代理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这个做法并不违规。《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然而,代理公司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待商榷。长期以来,绝大部分代理公司依据的收费标准,依然是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事实上,2016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已经将这个文件废止了。此举旨在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就意味着国家已经全面放开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部交给市场来调节,按照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在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协商确定。 

  如此一来,也给一些代理机构的“小心思”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有的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依然列举出早已废止的文件,对代理费只写明“按××文件规定费率执行”,具体收费时向中标供应商转嫁诸多不合理的费用。 

  比如像前面提到的这家代理机构,既然沿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那么他能够收取的,应该就是2.8万元的代理费。至于专家评审费、场地费等,应该包含在这2.8万元之内,不得再另行收取。但事实上,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并且大部分供应商在招标代理面前往往处于弱势一方,给了代理机构乱收费的“勇气”,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找中标供应商“买单”。 

  当前,招标代理机构奉行的是“宽进严管”的监督管理方式,所以应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建立“守信得益、失信惩戒”的制度,通过对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管理水平、制度建设、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信用评价,对代理机构进行考评,形成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双向评价机制,引导代理机构积极主动守信。与此同时,代理费无论是由供应商还是采购人支付,代理机构都必须按照《代理机构暂行办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示。为规范收费行为,建议代理费实行浮动制,比如100万元的采购项目,代理费可以在200020000元之间浮动。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