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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如何采取有效激励的政府采购政策

2023年12月05日 09:0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刘小川 唐东会

  竞争原则本是政府采购的一条重要原则,美国政府通过设置一定的政府采购目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以最大限度提高采购效率并有效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对于有效激励的政府采购政策而言,其具体实施取决于采购的性质、数量、频率以及竞争策略和法律要求。
  为提高行政效率,美国政府机构希望小额的政府采购不仅要做到价格低廉,而且要使得采购程序简单易行。美国国会一直要求各级立法机构根据规范的程序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采购金额低于2500美元的,鼓励各级政府机构使用“采购卡”的方式,便捷和有效地从市场上买到价格合理的商品或服务。如果采购金额在2500美元至25000美元之间,各级机构一般可采用“三盘报价”式程序,卖主基于自己对当地贸易的了解,对小额商品报出有竞争力的优惠价格来满足各级政府的需要,并根据电话联系,通过3次报价发出采购定单。如果采购的总金额较大,政府机构往往在合同中不规定交货日期,也不规定采购数量,运用一些简单的技巧,使合同签约各方展开激烈的竞争,最后才决定交货。这种方法简单有效,能充分运用竞争的手段,使政府采购达到低价采购商品的目的。
  一般说来,对政府采购金额超过25000美元(合同中不规定定货数量的采购例外)的大额合同,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即公开投标采购及协商采购。如果采用密封投标的采购方式,与政府签约的报价方一定是报价最低、最负责任的一方;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方的一切要求,投标一经开始不得重新更改投标。如果采用协商采购的方式,政府可以根据商品的质量对价格进行协商,只要报价方商品的质量可靠,政府还可以适当提高采购价格。协商采购方式不但灵活多变,而且可以保证各级政府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及高质量的服务。现今,美国有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垂青这种采购方式。为了更有效地运用协商采购的竞争优势,各级政府对法律制度也作了相应的调整。《1996年克林格尔一科亨法案》规定,政府对最初的采购提案作出评估后,可以在协商采购中减少供货方的数目。这一规定为签约可能性不大的报价方节约了时间,避免了其进行不必要的提案修正,同时也使政府避免对不必要的提案进行评估,达到节省时间和经费的目的。
  但实际上, 协商采购方式最开始并不受青睐。美国国会通过的《武器服务采购法》,鼓励各级政府使用密封投标的方式,而对协商采购方式却大加限制。根据该法案,除非政府收到的投标为不合理或不完整的投标,各级政府不得擅自将密封投标转为协商采购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政府与报价最低的一方签订合同。这种情况直到美国国会于1962年对《武装服务采购法案》进行了修正,方才逐渐发生改变。修正后的《武装服务采购法案》肯定了“建立竞争氛围并与报价方协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1984年,美国国会更加旗帜鲜明地肯定了协商采购的优点,指出了密封投标的缺陷,并强调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制胜法宝。同年,美国国会又通过《合同竞争法案》并指出,公开竞争是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石,只有一方报价的采购方式应该予以取缔。
  在《合同竞争法案》颁布以后,美国国会还颁布了很多其他的法令,鼓励政府机构充分而有效地利用《合同竞争法案》,倡导公开竞争。1994年的《美国联邦采购合理化法案》,授权政府机构可以同时与几家报价方签订“计件交提货单合同”(即具体履约内容在合同签订后根据具体“计件定单”来决定的合同),并与满足具体要求的签约方展开迅速而合理的公开竞争,从而更好地跟踪市场的变化。而在此之前,政府往往经过一轮预先的竞争后便很快地与某方签订合同,如此一来,该签约方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都可毫不费劲地获得政府的所有“计件定单”。按照新的协商采购方式,由竞争所带来的压力日趋激烈,这必然使采购的商品或服务达到价格低、质量好、交货更及时的效果。
  (本文节选自《中国政府采购政策的思路与框架》一书,本报获原作者授权发表)